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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死刑复核庭在复核时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2年6月22日 赣州刑事律师  Tags: 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死刑复核庭在复核时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有哪些

 朱林华律师,赣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一、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1、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得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三、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中若性质非常严重的,例如直接杀人的情况,是会判处死刑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是会判处死缓的。抢劫的行为,无论抢劫金额的大小,都是属于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死刑复核庭在复核时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有哪些

1、报请死刑复核庭核准的程序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能向死刑复核庭提交异议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不得提审或发回重审,因为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发回重审,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凭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而顺利实现自己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意志,这样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实际分享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设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二审,审理结果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则将案件移送到死刑复核庭进行复核。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2、回避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一种诉讼法上的程序,就应该有回避制度这个诉讼法上的基本制度。然而死刑复核庭的审判人员在依法进行复核工作时是不对被告方公开的,被告方只能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下达以后才能知道具体的复核操作人员,而此时才请求回避可能已经来不及了,所以在复核庭依法组成后,应当向被告方送达立案通知书并载明复核人员,让其申请回避;同时审判人员也应该自行申请回避。当然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复核时,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毕竟少见。

3、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辩护词

有的学者主张死刑复核时应当由秘密操作改革为控辩双方同时到庭。笔者以为这就有点像三审制了。其实,如果控方认为判处死刑不合法,自然会提起抗诉,反之,如果控方没有提起抗诉就说明控方是认可判决结果的。控方的公诉意见已经在一、二审中充分阐述了,判处被告人死刑就说明控方在诉讼中已经实现了公诉的目的了。若在死刑复核中,仍然要求控方出庭,控方也只是将公诉意见重新宣读一遍,这显然是在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不利于检察院集中司法资源打击犯罪。而对于被告方就不同了,由于被告方在一、二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可能没有被法院采纳,或有新的辩护意见,那么就应当允许辩方在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中把辩护意见充分彻底地发表出来,同时复核工作人员还应该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做到“兼听则明”,以利于复核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的辩护意见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是改判的裁定,死刑复核庭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给罪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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