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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生效后何时开始计算执行期限?

123发布时间:2024年2月29日 赣州刑事律师  Tags: 行政决定生效后何时开始计算执行期限?

行政决定生效后何时开始计算执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执行期限应自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履行期限时起算。这意味着,行政决定的执行期限始于决定生效且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即决定送达之日或者决定中载明的履行期限起始日。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也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执行期限通常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送达至当事人之日起算。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如何启动?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在我国启动,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决定阶段:首先,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进入下一个阶段。

2. 催告阶段: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 申请或决定执行阶段: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事项,可以直接启动执行程序;对于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应按照《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执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是一个从行政机关作出具有执行力的行政决定开始,经过催告、等待法定救济期间届满,直至最终申请或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每个环节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行政决定的执行期限通常自决定生效且有效送达至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执行期限的起算点应参照相关行政决定文书中的明确规定以及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决定后,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履行期限,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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