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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123发布时间:2024年3月3日 赣州刑事律师  Tags: 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出卖妇女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实际导致妇女儿童被出卖,且行为人从该行为中获取了利益或达成了出卖的目的,应视为犯罪既遂。

在未遂状态下,虽然行为人同样具备犯罪故意,并着手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制止、被害人逃脱、自身放弃等)未能最终实现妇女儿童的出卖,此时虽未造成预期的危害结果,但因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构成了现实威胁,故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构成此罪?

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刑法中被视为犯罪行为,具体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该罪名强调的是对于被拐卖人口的需求和接纳行为,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权利,也纵容并推动了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进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即使买家在收买后并未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犯罪行为,单纯购买行为本身就已构成犯罪。同时,如果收买者在收买过程中存在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加重情节,还会触及其他相关罪名,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与家庭团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刑法体系下明确构成犯罪,并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已完成出卖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犯罪完成来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状态。无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定立场和严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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