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蔑视法庭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定罪依据上的差异?

123发布时间:2024年3月9日 赣州刑事律师  Tags: 蔑视法庭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定罪依据上的差异?

蔑视法庭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定罪依据上的差异?

1. 蔑视法庭罪:该罪名主要指向的是对法院判决的拒不执行、伪造证据、威胁证人、侮辱法官等直接蔑视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其定罪依据通常包含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司法公正但仍为之,以及其行为对法庭权威和公正审判的实际影响。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蔑视法庭罪”这一罪名,但类似行为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伪证罪、侮辱罪等。

2. 扰乱法庭秩序罪:该罪名是指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其定罪依据主要在于行为是否实际导致了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且行为人对此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引用法条】

1. 对于类似蔑视法庭的行为,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妨碍公务罪(第277条)、伪证罪(第305条)及侮辱罪(第246条)等。

2.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

执行公务的法官、检察官是否可能触犯扰乱法庭罪?

法官、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应当遵守法庭秩序,维护司法公正。他们拥有主导庭审程序、控制庭审秩序的权力,是维护法庭纪律的重要主体。理论上,如果他们在执行公务时,故意严重违反法庭规则,导致法庭秩序严重混乱,且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法理上讲并非完全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法官、检察官的行为通常是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发生,即使他们的某些行为可能影响了法庭秩序,但在没有恶意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触犯扰乱法庭罪。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有专门的规定和特别的追责机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此条款主要针对的是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如出现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非直接适用“扰乱法庭罪”。

3. 对于法官、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更多地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虽然法官、检察官在极端情况下理论上存在触犯扰乱法庭罪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法律适用中,更倾向于通过其他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条款和纪律规范来进行约束和追责。

蔑视法庭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虽然都涉及对法庭尊严和审判活动的侵犯,但侧重点不同,前者更侧重于对司法权威和公正性的侵害,后者则着重于对法庭审理程序的实际干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行为性质、动机、结果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确界定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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