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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未成年人犯罪辩护重点何在?

123发布时间:2024年8月29日 赣州刑事律师  Tags: 刑事辩护未成年人犯罪辩护重点何在?

刑事辩护未成年人犯罪辩护重点何在?

1.年龄核实:首先需严格核实被告人的实际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心理与成长因素考量:辩护时需强调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对其行为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推动法院考虑这些因素在量刑中的减缓作用。

3.教育挽救优先: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着重强调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争取适用缓刑、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4.隐私保护:在辩护及诉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防止因公开审理造成二次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刑事辩护证人证言矛盾如何应对?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当出现证言矛盾时,这直接影响到证言的可信度及案件事实的认定。作为辩护律师,应对证人证言矛盾的关键在于通过有效的质证策略揭示矛盾点,质疑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或观点。具体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询问证人以明确矛盾源头、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证言矛盾、申请法庭传唤更多证人或专家进行对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赋予了辩护人在法庭上发问、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为应对证人证言矛盾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辩护,核心在于综合考量其特殊性,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确保审判过程既合法又合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实现法律正义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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