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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及其特征

123发布时间:2015年2月12日 赣州刑事律师  
  (一)以有组织犯罪的组合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
  1.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我国学界和司法解释均认为,犯罪集团的特征是:(1)由三人以上组成,二人共同犯罪不足以成为集团。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2)有一定的组织性,即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且内部有着领导与被领导、首要分子与骨干分子、一般成员的关系;各成员之间通过一定的规律维系在一起。(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是集团犯罪主观方面的显著特征,也是区分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联系和组织仍然存在[17]。另外,犯罪集团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在合法组织掩护下实施犯罪,而是秘密地进行犯罪活动。这也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区别的标志。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组织的特征解释为:(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强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我国学界对上述司法解释基本上持赞成态度,认为这一解释全面概括了该组织的特征,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该组织的突出特征应当是第一个和第四个特征,即组织性特征和行为特征。只要具备这两个特征,则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至于第二个和第三个特征,即经济实力特征和社会背景特征未必是必备特征[18]。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处于初级阶段,不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一要求显然过高;黑社会性质组织总是在寻求“保护伞”、“靠山”,总是向党政机关渗透,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编织保护网,企图长期生存下去。但从司法实践看,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背景特征不甚明显,如果苛求这一特征,则会使本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论处的犯罪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有轻纵犯罪之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所概括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就没有强求“保护伞”特征,而是以一个选择条件进行解释的。
  上述1、2两点的分析说明,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许多相同之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组织。但两者也有着明显的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等级制度,追求长远的经济甚至政治利益,有较强的社会性,形成一定范围的社会网络;而犯罪集团的犯罪性质则较为单一,只是以实施犯罪为成员联系的纽带,不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经济性和政治渗透性。
  3.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是外来语,即来源于英语“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在汉语中,“黑”字有如下几层含义:私下的;秘密的;非法的;邪恶的;或其他。黑社会的“黑”字的含义应该是指“私下的、秘密的、非法的、邪恶的”。“黑社会”意味着是“有组织的”,其组织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小社会”的程度,即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模式,人数众多。可见,黑社会与现实社会是对立的,它是反社会的地下组织。由于它的本性,则决定了它无恶不作,犯罪能量之大,危害之严重,是其他几种有组织犯罪无法相比的。
  如何表述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黑社会是具有长久目标、内部等级制、帮规会律及成员稳定性的犯罪组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为基本手段所实施的犯罪行为。”[19]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基本上概括了黑社会的特征,但没有表述出黑社会的全部目的性和全面的行为特征。因为有的黑社会组织基于政治目的,其行为也不完全局限于犯罪,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这样来表述:黑社会组织,是指为了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纠合众多的人,组成准社会结构特征的、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群体。
  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除具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外,还有其个性。一般认为,它表现为以下特征:(1)结构的准社会性和组织的严密性。黑社会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它聚集着价值观念扭曲和行为不轨的众多人,编制成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内部有着细致的分工,纪律森严,处罚残酷,按照社会的运行管理方式,统治、指挥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较强的目的性。黑社会组织成立的目的,要么出于经济上的敛财,要么出于政治上的反动。经济敛财性是黑社会组织违法犯罪的主要目的,它们要“生存”、要“发展”,就要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敛财,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才能继续为非作歹。即使基于政治目的,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作支撑。至于出于政治目的的黑社会组织也不乏存在,他们出于对现行政府的敌意或者企图推翻现行政府。(3) 行为暴力性。黑社会组织之所以称其为“黑”,就是因为它具有旧社会土匪恶霸、流氓恶势力的习气,动辄付诸暴力,欺压百姓,大肆实施打、砸、抢,或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4)政治腐蚀性。官匪勾结、沆瀣一气,是黑社会组织一大特色。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黑社会组织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其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是该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5)地方称霸性。即黑社会组织盘踞在某一地区或垄断某一行业,称王称霸,无恶不作,残害或威胁群众,制造恐怖气氛,严重扰乱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
  (二)以行为方式为标准,可将有组织犯罪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利用邪教型有组织犯罪
  1.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这一类型是指有组织犯罪崇尚暴力,恃强凌弱,表现出浓重的血腥味。他们凭借着暴力淫威,进而大肆从事打、砸、抢,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以此来满足其变异而失衡的心态。
  2.营利型有组织犯罪。这一类型是指有组织犯罪基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建立,并从事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盗窃集团、诈骗集团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往往以合法的公司、企业的名义作掩护,从事非法的营利活动或洗钱犯罪。
  3.恐怖型有组织犯罪。这一类型是指有组织犯罪出于政治目的、社会目的和其他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制造恐怖气氛,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该类型犯罪多以政治谋杀、绑架、劫持、放火、爆炸等手段,在某一地区、某一时期内制造恐怖气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以本·拉登为首的恐怖组织制造的“9·11事件”,仅世贸大楼坍塌就造成5千多人失踪,找到3百多具尸体。我国境内外东突恐怖组织自1990年至2001年在新疆境内制造了至少200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丧生,440人受伤。这类有组织犯罪心狠手辣,行为诡秘,具有很强的自我防护能力,对社会构成极大威胁,历来是各国及国际组织打击的重点对象。
  4.邪教型有组织犯罪。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所谓邪教型有组织犯罪,是指邪教组织以宗教信仰的名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多人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破坏社会秩序或者蒙蔽他人、致人死亡,或者指使、胁迫他人自杀、自伤,或者骗奸妇女、幼女,骗取财物,或者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类行为。其突出特征是:以歪理邪说迷惑成员,实施危害行为。
  另外,以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国内的有组织犯罪和国际性有组织犯罪。前者是指有组织犯罪发生在一国领域内或跨国性的区域内;后者发生在国际范围内,如国际恐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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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在刑法中的法定犯罪可以表现为:
  (1) 有关具体犯罪·集团组织犯罪: 具有黑社会组织特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 例如, 故意杀人罪(第232 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 条) 等等, 本文将之简称为集团组织犯罪, 属于有组织犯罪。在这种场合, 犯罪集团即为黑社会组织, 这种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具体犯罪, 就是有组织犯罪。不过, 基于《刑法》第294 条的规定, 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入境发展者等, 又同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从而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2) 第294 条规定·组建犯罪组织: 《刑法》第294 条针对犯罪组织本身所设置的具体犯罪, 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 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 款)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4 款) 。如同上文所述, 其中第294 条第1、4 款所规定之罪的行为对象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 而有组织犯罪仅指行为对象为黑社会组织的情形, 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 或者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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