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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张某挪用资金和合同诈骗行为

12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日 赣州刑事律师  

张某挪用资金和合同诈骗

被告人张某,原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寺镇某村支部书记,在任期内利用职务之便,自2004年至2010年4月,为偿还个人债务或获取私利,侵占村组资金13。6万元,挪用村组资金达16次49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达到了29万元。张某还利用村支部书记的身份,以村组名义借款,在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与他人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先后骗得20名受害人共计38万余元。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挪用资金和合同诈骗如何定罪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将本村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同时,张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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