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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秋华法庭受审 非法融资九百余万获死缓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赣州刑事律师  


    胡秋华法庭受审。

       12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遂川一针织厂法人代表胡秋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0多万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现年44岁的被告人胡秋华,1983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死缓,2003年刑满释放。2007年4月25日,胡秋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遂川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10月间,被告人胡秋华以其在遂川所办的针织厂资金周转困难、投资入股为由,向老乡、朋友、同事进行融资。他利用支付高额利息、入股分红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又通过老乡、朋友、同事的相互介绍共与57户被害人借款,吸收存款额共计940.29万元,仅归还借款本息218.9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秋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入股分红、高息借款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秋华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胡秋华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大部分事实没有异议。

    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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