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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开设地下赌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8日 赣州刑事律师  

涉黑团伙开设地下赌场

1995年,被告人罗某因流氓罪被判处缓刑2年,后于999年、2001年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4月,刑满获释的被告人罗某被玉门镇三园汽车修理厂聘为副厂长,遂先后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金某、郭某、闫某、程某、葛某等人,并逐渐发展为以被告人罗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及其手下以刘某开设“地下”赌场、骗取自己和朋友钱财为由,并强行向刘某索要现金20000元。据悉,被告人罗某组织于2004年至2006年先后在玉门市和玉门镇娱乐场所、街头巷尾实施抢劫、诈骗、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替人讨债等43起,开设了18个赌场。2006年8月22日,玉门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后团伙其他36名成员相继落网。

2007年10月2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玉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伙同金某、程某、葛某等人自2004年5月以来,组织、领导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建立了组织结构紧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在玉门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抢劫、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40余起,聚敛钱财、扩充势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008年1月18日,玉门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其他36名团伙成员有期徒刑10年以下不等。

宣判后,其中14名被告人不服,已上诉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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