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律师案例
刑事案例
经济犯罪资讯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律师案例
经济犯罪
刑事案例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案例
犯罪类型
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
管辖知识
死刑知识
刑罚分类
经济犯罪法规
文章案例
文章详细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
123发布时间:
2016年7月22日
赣州刑事律师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刑事拘留程序
2.错误逮捕的确认
3.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特别程序
4.审查逮捕环节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5.买卖纠纷赖账不还 福安法院强制执行成功扣划
律师
B
北京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D
大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律师
E
恩施市律师
G
广州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律师
H
合肥离婚财产继承律师
J
济南股权转让律师
M
梅河口市涉黑犯罪辩护律师
N
南京刑事自诉案律师
P
普洱市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S
上海非法出售发票罪律师
上海离婚官司咨询律师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深圳离婚专家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赣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59707501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