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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赣州刑事律师  
2002年12月19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了被告人安瑞花故意杀人一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安瑞花,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新乐市协神乡西田村人。
  [案情简要]:
  被告人安瑞花与被害人刘增军系夫妻关系,刘增军生前长期以来经常打骂妻子、儿女,曾致安瑞花一眼失明,身上多处受伤。2002年4月28日晚,刘增军酒后又以自己家中打骂安瑞花和儿子刘健,并反复扬言要将安瑞花及其娘家人和其儿子刘健杀掉,一直至次日凌晨,安瑞花遂即用菜刀砍刘增军头部,至刘增军头部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裂创死亡。后安瑞花向新乐市公安局打电话报警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的婆婆和婆家哥姐等亲友及众多村民要求对安瑞花从轻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安瑞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安瑞花长期以来经常受被害人刘增军的打骂而杀人,属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安瑞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认定被告人安瑞花及子女长期经常受刘增军的殴打、虐待等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安瑞花之子刘健证实刘增军生前曾多次打骂安瑞花、自己和他人,曾致安瑞花一眼失明,身上多处伤疤;刘增军叔父韩福晨证实案发当天刘增军酒后打骂妻子、自己;刘增军之母邱瑞珍、之兄刘增刚证实刘增军生前长期打骂妻子、儿女及他人,曾致安瑞花一眼失明,身上多处受处;诊断证明证实安瑞花右眼光感,身上多处疤痕。
  认定被告人安瑞花情节较轻的依据被告人安瑞花长期以来经常受被害人刘增军的打骂。
  [评析]:
  受虐妇女杀夫案是特殊案件,不能单纯的等同于一般杀人案件在量刑上应注意考虑家庭暴力的情节,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心理、生理的变化(受虐妇女综合症),特定的杀人、社会危险性不是很大,不会再犯其他罪,周围群众的反映,老人、孩子要抚养的具体客观情况,被告人自首或悔罪表现。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全国审判该类案件中量刑幅度差距很大,没有统一的标准,建议通过判例来确定全国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幅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来指导,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默建敏 段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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