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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老板骗财骗色“骗色”是否构成犯罪?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4日 赣州刑事律师  

假扮老板骗财骗色

去年4月,在广州工作的小敏(化名,女,30岁)在网络交友平台上认识了“印刷厂老板”黄某标,短暂交往后,小敏便答应了黄某标的求婚。然而,就在小敏怀孕两个月后,黄某标竟以出差为由不再和小敏见面。到了去年11月,小敏早产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婴,而双胞胎女儿中的妹妹因为严重的并发症抢救无效,不幸夭折。更让小敏气愤的是,黄某标之后曾去过医院看望,但得知要交十几万元医药费后便不再接电话、不再回微信,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了两个月。无可奈何之下,小敏唯有报警,并向媒体求助,希望能够找到黄某标。

没想到的是,小敏的这番举动却引发连锁反应——一名叫琪琪(化名)的女子致电媒体爆料,表示自己和小敏一样,也是黄某标的女朋友,而且在交往期间,黄某标还以各种借口向琪琪“借”了20多万元,此后便开始“玩失踪”,分毫未还。琪琪表示,自己直到看到小敏的求助后,才知道黄某标“一脚踏两船”,于是在今年1月4日去到荔湾区公安分局石围塘派出所报案求助。

更让人意外的是,接下来这段时间,又陆续有好几名女士来到该派出所报案,均表示自己在2016年间和黄某标交往,而且被其骗财又骗色。(新闻来源:南方网)

“骗色”是否构成犯罪

一、骗色很难构成强奸罪

实际生活中,被骗色的受害者很难拿出自己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证据,骗色大多是使用花言巧语诱骗与其发生肉体上的关系,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予立案。除非是诱骗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二、骗财又骗色的构成诈骗罪

不少的骗财骗色的案件,双方都是先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但一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跟你谈恋爱,而是为了骗财。也就是说,骗色只是一种手段,骗财才是最终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做最终认定,也是要看被告人的目的是什么,所以这类案件才多被判诈骗罪。

三、有的行为还构成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骗财骗色,则会构成招摇撞骗罪,由于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而不考虑行为人骗取的是财还是色或其他。

广大市民对陌生人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陌生人,不要被表象的东西所迷惑,不要贪慕虚荣,坚信天上不会掉下个“高富帅”,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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