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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 残忍行为罪责难逃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赣州刑事律师  

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

因与男童父母存在经济纠纷,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据(北青网)悉,10月21日,在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云环小学门口,一名7岁男童当街被自己的姑姥姥用铁锤打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与男童父母存在经济纠纷。

据监控视频显示,在佳木斯云环小学门口,一名女子在校门口等候,随后一名男童走出校门与该女子打招呼,二人同行没走多远,该女子拿出疑似铁锤砸向男孩,男孩倒地后女子独自离开。

10月24日上午,佳木斯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发布通报,10月21日15时45分,警方接报称,在佳木斯市郊区有人用铁锤将一男孩打倒,警方出警处置。经初审,疑犯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办案民警介绍说,疑犯朱某在指认作案现场时,态度冷漠,称当时用铁锤打了男孩后脑勺四五下,男孩没怎么喊叫就不行了。通报表示,被害男童今年7岁,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朱某是被害男童的姑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残忍行为罪责难逃

与男童父母的经济纠纷,孩子是无辜的,却报复在孩子身上。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杀害亲人,更何况是一名男童,应当属于刑法中的严重情节,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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