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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盗窃“迪奥”墨镜获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12日 赣州刑事律师  

2010年11月27日,被告人苏某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12月8日,苏仁成被释放后在通州区闲逛,3时许,其到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红绿灯北侧200米处北京全幅凯旋家具厂办公楼,见大门未锁,遂从大门缝隙中潜入办公楼,进入二层左边第一间办公室,将该厂员工贾某放在室内的“飞科”牌剃须刀及圆珠笔偷走。后又进入左边最里侧办公室,将员工傅某放于办公桌上的“诺基亚”牌手机及充电器、“迪奥”牌墨镜偷走。当日晚19时许,苏某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一饭店内吃饭,因拒绝支付饭费,被店主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所盗赃物,经询问,苏某遂交代了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苏某有家族精神病史,2009年经诊断为躁狂症,因未坚持服药,发展为精神分裂症,其实施盗窃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经鉴定,苏某所盗物品中价值最高的为“迪奥”牌墨镜,价值人民币1940元,在讯问中苏某称其没想到一个墨镜会这么值钱。但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本案中苏某的盗窃数额已经达到定罪标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1年4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苏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中,苏某的自身精神障碍是导致其犯罪的基础之一,他的监护人没有起到监管作用,放弃治疗,在苏某离开家后也没有进行寻找,导致其病情恶化,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此,检察人员呼吁监护人及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对精神病人进行积极的心理引导,制定并落实信息报告和跟踪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控制并预防精神病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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