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专利到了实质审查阶段是否一定能授权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赣州刑事律师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4)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忠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到光泽县止马镇虎塘村王六元自然村龚某甲家,见龚家无人,便用石块砸开大门及房间门锁,欲盗窃龚某甲家的电视接收器。后因接收器太大不好搬运,便放弃逃离现场。次日,公安机关传唤官某某到案,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龚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官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其盗窃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本院对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澄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娴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All Right Reserved 赣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707501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