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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手段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17日 赣州刑事律师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鹿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2014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鹿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4日被鹿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鹿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4)第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张密茄一起回到鹿泉市开发区朗润园小区15栋1单元1101室张密茄的家中,贾某趁张密茄醉酒之际,盗窃被害人张密茄放在客厅沙发的钱包和一部苹果4手机。钱包内有现金3100元,手机经鉴定价值686元。涉案赃物、赃款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密茄陈述,证人张砚宏、刘英彩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均已返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朋森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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