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律师案例
刑事案例
经济犯罪资讯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罚轻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律师案例
经济犯罪
刑事案例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案例
犯罪类型
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
管辖知识
死刑知识
刑罚分类
经济犯罪法规
文章案例
文章详细
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减刑
123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31日
赣州刑事律师
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减刑?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江西公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2.刑法第295条是否涉及文化尊重?
3.实际案例中,如何判断是否触犯了刑法第308条?
4.刑期短于一年可监外执行吗?
5.网络诈骗如何界定其犯罪构成?
律师
B
北京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D
大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律师
E
恩施市律师
G
广州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律师
H
合肥离婚财产继承律师
J
济南股权转让律师
M
梅河口市涉黑犯罪辩护律师
N
南京刑事自诉案律师
P
普洱市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S
上海非法出售发票罪律师
上海离婚官司咨询律师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深圳离婚专家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赣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59707501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