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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亲遗产 八年前父债子来还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9日 赣州刑事律师  
八年前借出的25000元钱,如今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借款人死亡,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述问题有了答案,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尚某在继承其父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其父欠了八年的借款25000元。

  老尚与尚某系父子关系。2004年5月,老尚下海经商时,手头缺乏资金,向单位同事关某借款15000元,并写明借据,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返还借款具体期限。2005年3月,老尚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关某借款10000元,基于同事信任关系,关某到信用社贷款10000元借给老尚。2012年2月18日,老尚因患癌症死亡。听到这一消息,借款人关某急了,多次向老尚唯一儿子尚某及老尚妻子万某追讨欠款,尚某和万某以借款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还款。到5月,关某急了,赶紧找了个律师将尚某万某诉至凤山县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老尚所欠借款,因自身原因关某于20日后撤回了起诉。7月,关某再次提起诉讼时,变更诉讼主体,只列尚某一人为被告。诉讼中被告尚某辩称,关某以尚某为被告起诉主体不符,而且已过诉讼时效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凤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尚患病死亡后,其包括一套房产在内的遗产由儿子尚谋继承。法院认为,该借款是老尚与万某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所为,依法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万某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放弃对万某的起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尚某继承其父老尚的遗产,故应由尚某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其父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针对借款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借款未明确约定返还期限,故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尚某应归还原告欠款25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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