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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敲诈不成后实施抢劫,抢劫罪如何量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赣州刑事律师  

三名男子敲诈不成后实施抢劫

2007年12月3日晚上6点多,26岁的杜某、刘某以及21岁的范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长途汽车站附近,对正在等车的侯先生实施敲诈,其中一人故意碰撞侯先生的肩膀,另外两个人分别让侯先生买烟、索要200元钱。侯先生予以拒绝,于是三人采取胁迫手段对侯先生搜身,劫取380元人民币。事后,侯先生报了警。

12月7日晚上7点多,三人以相似手段在同一地点对等车的王先生实施敲诈,碰撞王先生后要求王先生买烟、给付看病钱,王先生拒绝并在打电话报警时,遭到杜某、刘某当场殴打,杜某劫取一部价值680元的康佳手机后逃跑。刘某逃跑时,受到王先生的奋力阻拦,范某上前要求王先生松手,此时刘某用刀进行威胁,王先生方才松手。事发后,三人均被抓获,所劫得的赃物也被缴获。其中范某在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他犯罪分子时起到了协助的作用,案发后杜某积极退赔了赃款。

范某就第二起事实的指控辨称:其当时只是上前拉劝王先生,并未对其进行伤害。

范某的辩护人辨称:范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抢劫罪,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为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杜某的辩护人辨称:第一起事实性质为敲诈勒索,事后杜某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退赔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范某在杜某劫取手机后,上前拉住被害人是为帮助其他同案犯逃跑,并非劝架,本案第一起事实中三被告人使用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且均当场取得财物;第二起事实中,在遭遇被害人反抗后,三被告人当场对王先生采取了暴力行为。两起事实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范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杜某积极退赔赃款,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杜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范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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