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济南长清一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被判刑四年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 赣州刑事律师  
【内容提要】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定义: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动植物检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定义: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刘峰于2009年2月份起担任济南市长清区畜牧兽医局文昌街道办事处兽医站副站长,自2013年5月6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A担任济南方圆食品厂驻厂检疫员,负责该屠宰场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被告人刘峰在驻厂期间,非法收受该厂厂长王树勇所送财物。2013年10月,被告人刘峰在抽检中发现部分生猪沙丁胺醇(瘦肉精)呈阳性,但其不履行检验、检疫的监管职责,未将抽检的结果报告长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仍对上述有毒、有害的生猪肉加盖动物制品验讫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有毒、有害猪肉流入市场。
  2014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对济南方圆食品厂清查过程中,查获未进行宰前检验检疫工作即加盖合格验讫章的生猪94片,合计47头,且已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6份,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刘峰。
  案发后,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鉴定,上述扣押生猪中有”片,合计朽头沙丁胺醇(瘦肉精)成份均严重超标。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峰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刘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峰作为检疫人员,置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峰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All Right Reserved 赣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707501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