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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8日 赣州刑事律师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市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县(市)区总体预案,于2006年7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审定或备案;乡镇、办事处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安排。
  公共安全事关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4.4财力保障
1.1编制目的   4.5通信保障
1.2编制依据   4.6交通运输保障
1.3分类分级   4.7物资保障
1.4适用范围   4.8医疗卫生保障
1.5工作原则   4.9人员防护保障
1.6应急预案体系 4.10基本生活保障
2 组织体系   4.11治安保障
2.1领导机构   5 监督管理
2.2办事机构   5.1预案演练
2.3指挥机构   5.2宣传和培训
2.4专家咨询机构 5.3责任与奖惩
3 运行机制   6 附则
3.1预测与预警  6.1预案管理
3.2应急响应   7 附件
3.3后期处置   7.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3.4新闻发布   7.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4 应急保障   7.3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4.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4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4.2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5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4.3应急队伍保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敏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协同应对。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3。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4。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经济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也要按职责分工不断予以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处置;分析总结全市的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予以确定。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应急管理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下同)。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设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指挥中心,市公安局设备用指挥中心。
  2.3 指挥机构
  2.3.1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整合和规范全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3.2 现场指挥部
  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及事件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界区域、安全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行动小组,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3.1.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据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预警级别首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3.1.2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县(市)区政府,也可以发布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1.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市政公用、森林防火、交通、环保、地震、防汛、气象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实时监测,建立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济南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县(市)区、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快速、准确、有效的,具有信息监控、处理分析、灾害后果预测等功能的技术处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接报的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在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将省、市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传达给有关县(市)区或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明显险情、控制事态发展等工作。
  3.2.3 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3.2.4 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政府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机关报告,请求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2.5 扩大应急
  对按规定由我市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升级,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和处置权限,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3.2.6 社会动员
  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市)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3.3.2 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积极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及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救济救灾工作。
  3.3.3 保险理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3.3.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处置权限,要依法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时,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发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3.4 新闻发布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批准,也可发布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并发布。
  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等。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者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7.5。
  4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以满足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象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4.2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演练制度,保障各类灾难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建立大型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演练和调用制度。
  4.3 应急队伍保障
  4.3.1 专业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交管、市政、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基本力量;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等专业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骨干力量;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后备力量。4.3.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损失。
  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装备、培训、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问题,由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4.3.3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4.3.4 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根据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市应急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4.4 财力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以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要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快速拨付机制,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练、科研等经费,由相关部门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和预算,按规定程序申报解决。
  鼓励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4.5 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调各电信营运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实现通信畅通。
  4.6 交通运输保障
  经委、交通、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物资保障
  市贸易服务局是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贸易服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药品(含医疗器械)的应急储备和供应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8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情况,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救治能力。
  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9 人员防护保障
  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11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要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护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或部门预案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检验协同能力、熟悉指挥机制和处置程序,了解资源需求情况,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案。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宣传教育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规划,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人员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5.2.2 培训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以提高管理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业已制定公布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予以汇总,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对目前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较大、一般水旱灾害、生物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后,再进行汇总补充。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1(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人口3至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房屋1000至5000间;
  (4)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至20%的;(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的。
  4、一般气象灾害:
  受灾损失未达到较大标准的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一7.0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一6.5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一6.0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受灾害威胁,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
  (4)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受灾害威胁,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灾死亡3人以下的地质灾害;
  (4)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五)生物灾害
  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2、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
  3、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4、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一9人的安全事故;
  (2)重伤10至49人的安全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不足3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事故。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一2人的安全事故;
  (2)重伤3至9人的安全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2、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1、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2、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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