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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盗古墓 法理不容罪难逃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赣州刑事律师  
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甄某、杨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温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12月18日下午,鄢陵只乐乡观台村的温某以本村有古墓为由,与许昌县张潘镇甄庄村的甄某联系,让其到观台村挖古墓,2011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甄某与被告人杨某骑着摩托车携带铁锹、探铲等作案工具,到只乐乡观台村找到被告人温某,温某叫上本村的温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他们到只乐乡观台村北地古墓群处后,温某离开,甄某用探铲确定位置后,杨某、温某某用铁锹盗挖古墓,在盗挖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温其某逃跑,甄某、杨某被当场抓获,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古墓位于汉代墓群处,对研究许昌鄢陵一带汉墓的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温某到只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杨某、温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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