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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大学生犯罪亟待建立有效司法保护途径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赣州刑事律师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本着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司法保护的目的,对违法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总体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宽”处理。但这一做法目前并没有上升为法律或司法解释,甚至公安司法机关也没有达成成文的共识,而依据主观意愿执行的以“教”为主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专家认为,针对违法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制定逮捕标准和切实可行的特定程序,是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司法保护的有效途径。
  ——在校大学生犯罪上升 呈现三方面特征
 据重庆市检察院统计,从发案总数上看,目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2003年重庆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涉及27人,2004年涉及52人,同比上升92.59%。
 检察机关对重庆的16所高校调查表明,目前大学生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城市生源学生、统招学生成为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主要人群。
  从家庭情况看,目前有60%左右的案件是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所为;从身份结构看,统招学生犯罪远远高于成教生和自考生,约占案件总数的80%。
  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娟分析指出,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大多数身为独生子女的大学生从小就受到父母的溺爱,形成了高消费、超前消费、攀比消费的不健康心理。因此出现了城市大学生家庭经济条件比农村大学生优越,其犯罪率反而比农村学生高的奇怪现象。另外,一些下岗职工、农民等低收入家庭出身的大学生,其家庭提供的零花钱有限,又无法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足够的财物去满足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消费欲望和虚荣心,往往借助盗窃等不法手段获得财物后进行挥霍。
  2.在校大学生犯罪以盗窃为主。
  据重庆市检察院统计,盗窃案占整个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7%,盗窃物品多为手机、电脑等,其中初犯、偶犯的占总人数的90%以上。从赃物或赃款的去向看,主要表现为直接购物消费或销赃后购物消费,或呼朋唤友挥霍。
  一些高校老师认为,在校大学生欠缺情感交流和正确的引导,自制能力差,心理不稳定、“责人严、责己宽”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事学生工作15年的西南政法大学老师贺小凡说,现在家长的教育观念常常是“实用主义”,只关心孩子上大学,却忽略了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这使得大学生心理的发展滞后于生理的成熟。进入大学后,大学生脱离了家长的管理,大学管理相对于中学管理又较松散,使学生思想上出现了一个空隙,容易在偶发事件中诱发违法犯罪。
 3.大学生犯罪出现智能化倾向。
 目前,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作案手段和方式变得更加隐蔽、巧妙,既增加了受害人识破骗局的难度,又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有的大学生采取事先探听同学的银行卡密码或存折密码的方法,趁其不备盗走银行卡或存折,将钱取出后又伪造自己不在现场的假象;还有的大学生趁其他宿舍同学不备之机,偷配钥匙后盗窃财物。  
 2004年,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研究生蔡一格,为了筹集赌博资金,设计出“招生骗局”--声称有办法让考生进重大美视电影学院或转学到北京广播学院,以此向学生家长收费。从2004年3月至9月,在半年时间内,先后有10名学生家长找到蔡一格,给他送去69万余元。2005年6月,蔡一格因诈骗罪被判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蔡一格十分“聪明”,为了使“骗局”惟妙惟肖,他甚至请人扮演招办工作人员以蒙混过关,还给每个学生家长出具了借条。后来,一直没看到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家长才向警方报案。
  ——以“教”为主 制定灵活逮捕标准
 专家认为,对涉嫌犯罪在校大学生的逮捕标准应灵活掌握。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龚比认为,在校大学生犯罪主要是由于心理发育的不成熟而诱发,社会对其犯罪的形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有诸多相似之处,可塑性强,容易矫正。因此,应该根据“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和最大限度教育、感化和挽救在校大学生,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最后机会的原则,对涉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批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或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主观恶性不深,罪行较轻,且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形态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或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盗窃金额虽然达到数额较大,但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盗窃的财物是同学、校友的学习生活用品,案发后如实交代罪行、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具有悔改表现,且被盗人、学校不要求作犯罪处理的。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重庆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大学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刑事立案后转为治安处罚三种方式,对预防和打击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如2004年10月,西南政法大学学生陈某到校团委办公室,见四周无人,便顺手拿走一装有价值2000元财物的手提包。被抓获后,鉴于陈某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在其写出悔过书,家长、学校就其平时表现、教育经历出具证明并保证做好帮教工作后,公安司法机关对其在刑事立案后转为了治安处罚。现陈某在学校表现良好。
 重庆公安司法机关有关人士认为,在维护在校大学生权益的同时,对于大学生犯罪的趋势也要有清醒的认识,特别对于暴力犯罪案件要坚决打击。据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统计,近来大学生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其中犯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占总人数的24%左右。这些大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优越感强,受不得丝毫委屈,一旦心理失衡,就用暴力解决问题。
 2004年,重庆师范大学学生陈天勇仅仅因为女朋友提出分手,就报复杀人,酿成震惊校园的血案。重庆大学金融管理学生马谋,因与同寝同学发生口角而心怀不满,邀约他人对该同学进行毒打,并敲诈勒索其2300元供自己挥霍。四川外语学院2003年还曾出现学生伙同他人,在出租房屋内用药麻醉抢劫同学钱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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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司法机关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该坚决逮捕处理:三次以上作案或流窜作案的;曾因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的;涉嫌数罪,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翻供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被害人反映强烈,不采取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打击在校大学生犯罪需要特定程序和制度
 重庆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士认为,打击在校大学生犯罪需要特定程序和制度。在侦查中,应坚持“不公开侦查”的原则,除了迫不得已必须当众公开采取侦查措施外,应当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侦查活动。传唤、询问在校大学生时应当保密,避免对其学习、生活、名誉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同时,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避免给大学生造成不必要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重庆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防范大学生犯罪需要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公安司法机关不仅要调查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案件事实,还要充分考虑在校大学生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生活状态以及学校和家庭的帮教条件、态度等,深入了解犯罪的动机、目的、思想根源、既往表现和发案诱因,为以后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和个别矫治提供重要依据,使最终的处理具有针对性和比较好的效果。
  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减少和遏制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预防大学生犯罪与预防其他犯罪具有相似性,最根本的措施还在于防患于未然,针对其犯罪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形成一种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环境。(记者黄豁 茆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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