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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因决策失误是否构成失职?

123发布时间:2024年5月6日 赣州刑事律师  Tags: 责任人因决策失误是否构成失职?

责任人因决策失误是否构成失职?

1. 职责要求与决策失误:首先,判断责任人是否构成失职,需明确其在决策过程中的职责范围和要求。若责任人负有决策职责,且在决策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规定等要求履行审慎、勤勉、专业、诚实等义务,导致决策失误,即可能构成失职。

2. 主观过错:失职行为通常要求责任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责任人明知决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仍放任或追求该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责任人应当预见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或错误,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决策失误如系责任人故意或过失所致,则构成失职。

3. 因果关系:决策失误与损害结果之间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于责任人的决策失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如果决策失误并未实际导致任何损害或损失,或者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即使存在决策失误,也可能不构成失职。

4. 免责事由: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存在决策失误,但责任人仍有可能因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不承担失职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受害方过错、合理风险等情形可能导致责任人免于或减轻失职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罪中单位责任如何追究?

失职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单位在失职犯罪中的责任追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失职罪系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规定,并未直接设定为单位犯罪一般情况下,失职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直接追究其所在单位的刑事责任。

2.单位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责任:尽管失职罪本身并非单位犯罪,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单位的领导或主管人员对下属的失职行为负有管理、监督责任,且存在失职、疏于监管等情况,导致失职行为发生,可能构成《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特定类型的失职犯罪,此时可依法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3.行政、民事责任的追究:虽然失职罪一般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失职行为的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可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因失职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内部追责与整改:即使不涉及刑事责任,单位应对失职行为进行内部调查,依据人事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要求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职务调整或经济处罚等内部追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失职罪主要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通常不直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单位领导或主管人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失职犯罪,应依法予以追究。此外,单位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进行内部追责与整改。

责任人因决策失误是否构成失职,需综合考虑其职责要求、主观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因素。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责任人应对因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作为决策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审慎、勤勉、专业、诚实的原则进行决策,以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的失职责任。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判断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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