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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前抢劫家长,抢夺罪的数额较大怎么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2月12日 赣州刑事律师  

抢夺罪的数额较大怎么认定

被告人张某看准学校门口,小学生放学家长去接送,场面比较混乱,想趁机抢夺财物。2012年9月份,张某尾随接小孩放学后在巷子内买东西的女家长,趁其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80元和一部手机(价值540元)。几天后,张某再次作案,抢走被害人一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400元、手机一部(价值450元)。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财物,价值3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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