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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诈骗商家22万余元,怎样适用缓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20日 赣州刑事律师  

父子俩诈骗商家22万余元

36岁的被告人吴某某,系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2006年3月15日因犯抢夺罪,曾被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至10月间,吴某某伙同儿子吴某实施诈骗,由吴某冒充新疆、北京市、河南省等各地的武警中队队长,分别给各地售卖热水器的商家打电话订购某品牌热水器,因商家均未销售过该品牌热水器,吴某故意提供其父亲的联系方式作为该热水器供应商提供给商家,父亲吴某某在接到商家电话后,以必须先打款后供货的方式先后诈骗商户十余家,累计诈骗得逞金额22万余元。

怎样适用缓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父亲吴某某系累犯,应从中处罚;儿子吴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且主动退赃,又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最后,夏邑县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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