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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韩国男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药品行为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赣州刑事律师  

韩国男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药品

韩国籍被告人郑某于2007年7月,委托从事运输的被告人崔某,将9万粒假冒美国两家公司分别注册商标的药品“万艾可”(每粒107元)、“希爱力”(每粒123。75元)运至韩国对外销售获利。该批货物在2007年7月13日,被崔某委托的物流公司以女士针织内衣名义通关时被海关查获。

外国人犯罪怎样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崔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某系主犯,但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在审理期间,通过亲属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万元,并驱逐出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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