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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诈骗百万元 ,诈骗罪如何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8日 赣州刑事律师  

两年诈骗百万元

武某某是浙江黄岩人,数年前她来到河南永城,以先上学后安排工作为名,伙同他人骗得现金100余万元。2006年至2008年期间,武某某又伙同程某某等人,以先让子女去郑州、开封等地上学,毕业后安排到永煤集团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学生家长孙某某等多人现金共计100余万元。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能为他人安排工作、虚构招工事实之手段,骗取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能积极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且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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