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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诈骗6050万存款,金融凭证诈骗罪如何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赣州刑事律师  

伙同他人诈骗6050万存款

1997年8月至1998年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原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长安街分理处办事员郭某伙同被告人原银行信贷员金某、建行员工莫某、北京易通企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钱某,采用高息拉存款、开假存单的方式骗取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存款共计6050万元。1998年2月16日,兵器总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没有该笔存款,随即案发。1998年2月17日,被告人郭某潜逃。2009年6月13日,被告人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200万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将被告人郭某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6月7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表示认罪,但辩称还有其他参与犯罪的人未归案,不应让自己一个人承担。

郭某的辩护人认为,郭某是初犯,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金融凭证诈骗罪如何处罚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郭某被警方盘查后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认为郭某属于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郭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非从犯。

2010年11月23日,二中院一审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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