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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发货员监守自盗多次怎么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7日 赣州刑事律师  

京东发货员监守自盗多次偷盗,多次行窃怎么判刑

王某曾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团瓢庄村的“江苏京东信息贸易有限公司”3c库房工作,是京东商场的发货员。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1日间,王某趁机五次将苹果ipad2平板电脑等价值1.7万余元的物品放入垃圾箱,然后混出仓库。2012年4月2日17点30分左右,仓库管理员韩某发现1部苹果手机丢失,遂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王某的盗窃行为。王某在监控录像这一证据下,承认了自己盗窃事实,并在其出租屋内找到了丢失的苹果ipad2平板电脑1台、华硕笔记本1台、摩托罗拉ME865型手机1部、飞利浦剃须刀2个。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涉案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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