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华律师,赣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放纵走私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放纵走私罪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放纵走私罪与其他罪行的对比
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
本罪与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把非法出入境行为作为合法行为予以放纵。但本罪的客体是海关监管活动,而后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国境管理秩序;本罪放纵的是走私行为,而后罪放纵的则是非法进出国境的行为。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一、新刑法对票据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票据诈骗罪,对于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对情节严重者,其刑罚甚至可达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二、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需要进一步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