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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记录能否作为证明医疗事故的证据?

123发布时间:2024年3月12日 赣州刑事律师  Tags: 医疗记录能否作为证明医疗事故的证据?

医疗记录能否作为证明医疗事故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记录是确认医疗纠纷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取得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和提交的证据,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作出判断:(一)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表明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到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也明确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的证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患者的病历资料、相关医务人员的职业证书等证据材料。医疗记录不仅是医疗机构举证的重要内容,也是患者主张权利时需要提供的基本证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如何界定医生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界定医生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行为主体: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2. 主观方面:医务人员必须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客观方面:医务人员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造成了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实际后果。这里的“严重损害”通常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标准来认定。

4. 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并在第五条至第九条详细列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各种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医疗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以及“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关键要素提供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指导。

医疗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医疗事故的证据使用,但其证明力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其他相关证据以及专业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医疗记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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