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获取不应得的利益等。认定这一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意通过非法或不道德的方式获取利益,并且这种行为是否对社会秩序、公平正义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规定明确指出,行为人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相关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这里的“不正当手段”即包括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 其他如《公务员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如何处理刑法第389条案件中证据间的矛盾冲突?
在刑法中,第389条主要涉及的是受贿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出现证据间的矛盾冲突,律师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证据审查原则: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证据间存在矛盾,律师需要找出矛盾的源头,判断哪些证据可能是错误的或者被误导的。
2. 证据优先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有多种证据指向不同的事实,应优先考虑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矛盾。
3. 矛盾解决原则: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律师需要通过调查、质证等方式,尽可能消除矛盾。如果无法消除,法院应根据证据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判断哪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4. 合理性推断原则:如果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完全解决,律师可以尝试进行合理性推断,但这种推断必须基于常识、常理,不能脱离实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审查判断、使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对证据的矛盾,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全面、审慎地进行审查判断。
以上分析和依据均旨在说明,在处理刑法第389条案件中,证据间的矛盾冲突需要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合理的证据推断来解决。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目的以及后果,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判断。我们需要确保我们的客户明白这一点,并在法律框架内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