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瑞林盗伐林木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顺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瑞林。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瑞林犯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瑞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瑞林分别于2006年12月的一天与2007年11月的一天,先后在北京市顺义区张镇驻马庄村西北,擅自将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榆树8株砍伐,共计立木材积4.315立方米,总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已赔偿北京市顺义区张镇驻马庄村所受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瑞林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忠田、赵保忠、董克勇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树木材积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北京市顺义区张镇驻马庄村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承包租赁合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瑞林盗伐林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所有权,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瑞林犯有盗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彭瑞林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瑞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嘉玉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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