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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31日 赣州刑事律师  


田春来故意杀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春来。因本案于2007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春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春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春来因被害人张益拖欠其债务而产生报复之心。2007年9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田春来将被害人张益约至其位于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万芳园附近的出租屋,后持事前准备的菜刀猛砍被害人张益的头部、颈部、枕部、肩胛等部位,在追砍至出租屋外时被现场群众抓获。后被害人张益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张益的伤情属重伤)。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在法庭上出示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照片笔录、证人证言和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照片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春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春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并非意图杀死被害人张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春来与被害人张益系老乡关系,被害人张益曾向被告人田春来借款后未还。2007年9月28日,被告人田春来因被害人张益没有还钱而产生报复之心,遂准备菜刀一把,藏于其住处。当晚22时许,被告人田春来将被害人张益约至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万芳园附近其住处,反锁房门,持菜刀砍被害人张益的头部,被害人张益大声呼救。闻声赶来的治安员池启胜、罗志凯从外撞开房门,被害人张益逃出屋外后伤重倒地,被告人田春来追出屋外,继续持刀砍被害人张益的头部、颈部、肩胛、腰背等部位。闻讯赶来的尹华端将被告人田春来抱住,并在池启胜等人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田春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益的伤情属重伤。


  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田春来持有的菜刀一把。


  2、被害人张益陈述证实:其与田春来在湖南老家相识,二人没有纠纷,平时相处很好。2007年9月28日22时许,田春来打电话让其到员村万芳园一车场旁的田春来的住处,田春来说心情很不好。二人坐着抽烟时,田春来突然举起一把菜刀向其砍来,并说“砍死你”。其被砍到左耳部位,冲出房大叫救命,但伤重倒地,田春来追出来继续砍其头顶几十刀,其脖子被砍几刀,腿和背也被砍伤。最后是其妹夫抱住田春来并抢了田春来的刀。其曾欠田春来三万元,但田春来一直没有催还钱。


  被害人张益辨认被告人田春来照片后确认无误。


  3、证人池启胜证言证实:2007年9月28日23时许,其与罗志凯在员村石东市场与万芳园相连的小路上巡逻时,突然听到有男人大喊声,顺着声音的方向找到附近一停车场内一间临建的小房子,房子的门被反锁着,房内有搏斗声和惨叫声,其与罗志凯踢开房门,看到有两名男子抱在一起扭打,其中一名男子手上持着一把菜刀,两名男子身上都是血,拿刀男子冲出房子,其到附近找棍子防身,同事就通知其他人来现场支援,几分钟后返回现场看到那两名男子都在停车场的空地上,持刀男子正用刀往躺在地上的男子身上砍,有人将该男子抱住,有人去抢该男子手上的刀,将该男子制服。


  证人池启胜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田春来是2007年9月28日晚在一停车场持刀砍伤人的男子。


  4、证人罗志凯证言证实:2007年9月28日23时许,其与池启胜在员村万芳园一带巡逻,当巡逻至员村石东市场东边一空地旁边时,突然听到桌子被掀倒声和人发出的大喊声。传出声响的那间屋子的那扇门推不开,池启胜踢开门大声叫报警,其跑到旁边斜坡处找到出租屋管理中心的人,很快石警官过来了。回到之前出事的地方发现有两个人已经倒在地上了,相隔仅一米左右,两人身上都是血,池启胜已控制住后来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的男子,将他按在地上,而另一个则躺在地上没有动。


  证人罗志凯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田春来是被池启胜控制按在地上的那名男子。


  5、证人尹华端证言证实:2007年9月28日23时许,听老乡说张益和别人吵架了,过去后看到张益躺在地上,满身都是血,而田春来就站在旁边,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刀上、手上、身上有血,田春来还用菜刀往张益的头上砍了三刀,其冲上去抱住田春来不让田春来继续砍,并夺下了田春来的刀,有人过来把田春来按在地上。其将夺下的刀放在屋子旁的凳子上,是把普通的菜刀,大约有20厘米长,银白色。


  证人尹华端辨认被告人田春来照片后确认无误。


  6、证人刘坚荣证言证实:2007年9月28日23时许,其与社区民警石先水在员村万芳园一带巡逻,巡逻至员村石东市场东边时,治安员罗志凯跑过来说在下边的空地上发生大事,到那里后,见一个男的正蹲在地上,手中拿着菜刀砍另一名已倒在地上的男子。一名男子跑上来抱住那名拿刀砍人的男子并抢下了他的刀,池启胜将他按在地上。


  证人刘坚荣辨认照片后证实被告人田春来是当时拿刀砍人的男子。


  7、被告人田春来供述证实:张益向其借钱故意不还,其约张益到住处,其把门关上,问张益何时还钱,张益说不出不还钱的理由,其很气愤,从床边拿起菜刀往张益头部砍了二、三刀,张益头部流血,大喊救命,二人拉扯在一起。其住处的门被人踢开,张益拼命往门外跑,其持菜刀继续追,张益倒在地上,其挥刀对张益的头部、颈部等身体乱砍,张益的妹夫将其抱住。其在张益到达之前,在附近的老乡家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床底。


  被告人田春来辨认现场照片后确认无误。


  8、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2007]穗公天刑伤鉴字9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益的伤情属重伤。


  9、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广精[2007]司鉴字第3761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田春来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对于被告人田春来提出其并非意图杀死被害人张益的意见,经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益头部刀伤多达三十余处,部分深达骨外板,左颈部、前颈部见长条状伤口。头部和颈部均系人体要害部位,被告人田春来应当明知其持刀多次砍击上述部位会造成被害人张益死亡的后果而执意为之,其行为系故意杀人,其提出并非意图杀死被害人张益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春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春来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被他人制止,其犯罪意图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春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覃信群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燕宁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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