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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除草剂喷金银花 造损失触刑律被判刑罚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20日 赣州刑事律师  
因与人有矛盾,就起了报复的念头,将除草剂打在与己有恩怨人的金银花地里,造成了重大损失。4月13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年过花甲的黄泉,因与他人有恩怨,于2011年6月21日23时许,出于报复的目的把其从农资部门买的农不慌牌百草枯农药经配制后打到同村村民李国、李水和李杰的金银花地里,致使三家地里的金银花遭受重大损失。经封丘县农业局评估,三家的金银花地直接损失为30408元。事后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永泉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泉以泄愤报复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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