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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好友借钱不还 法院判决如数返还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赣州刑事律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现如今,借钱容易叫人还钱就难了。这不家住广西浦北县的高英杰出于朋友情谊将钱借给了好友冯明升渡过生意难关,谁知冯明升不但有钱不还,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的高英杰唯有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借出去的钱了。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庭依法判决被告冯明升给付原告高英杰借款本金及利息35000元。

  原来,高英杰和冯明升是关系较好的朋友关系,2009年7月20日,被告冯明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高英杰借款,原告到各方筹集得32500元后借给被告,并约定于2009年8月20日还清借款并约定了逾期不归还借款按所借款月息5╣计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还款和付息,被告置之不理,甚至避而远之,使原告也无法归还所筹借款,陷入负债深渊。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冯明升向原告高英杰借款32500元用于周转,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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