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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家中被盗 状告物业索赔 一审判物业公司担责四成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21日 赣州刑事律师  

家里不幸被贼“光顾”,很多人都是报警。而住在梅林的杨先生却采取了另外一种方式来维权——把小区物管告上法庭。究竟物管该否为小区住户遭窃负责福田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住户:我们家遭贼,是物管失职!

杨先生家住福田区上梅林服贸花园小区某栋8楼,他在法庭上表示:“因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失职,小区内近来频频发生盗窃案。”庭审时,有不少小区的住户到庭旁听支持他。

据杨先生诉称,2010年7月25日,因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导致他的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手机、手表、现金等财物被盗,总价值17560元。因此,杨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7560元。

杨先生认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若因物业安全管理违规、失职,造成业主家中被盗、财产损失和其他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外,并经公安机关和法院鉴定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过失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我们没有财产保险义务

被告方物业公司则回应称,作为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只负责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维护公共秩序,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责任和义务。同时,物业公司在小区入口设有24小时值班岗亭,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不存在管理失职。

物业公司还表示,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无法得知被盗情况是否属实,被盗财物数额也无法确定,除非公安机关能书面证明是物业公司违规管理、失职造成的业主家的财物被盗,否则他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有责任应该赔偿损失,以后一些人会利用家里被盗事件向物业管理公司敲诈勒索。

一审:物业承担40%赔偿责任

据福田法院一审查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对于“小区安全”的约定。根据法院向物业公司调查得知,杨先生家被盗期间,正值市政府市容环境提升工程施工期间,1-3栋群楼搭满了脚手架,施工人员较多。24小时半封闭监控管理也主要针对小区主入口处,小区内部并未有24小时固定岗。物业公司向法院确认了小区其他入口可以随意进入,并未进行外来人员登记。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案发时确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考虑到物业公司行为并非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对预防事故发生能力有限,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杨先生6000元。

二审:责任谁负双方各执一词

因不服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市中级法院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物业公司一方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同类物业中是最低的,每平方米仅收0.8元,这决定了物业公司不可能24小时对小区所有出入口及保安岗看管。

同时,物业公司还认为,案发时间段,杨先生和妻子均在家中,早上起床发现家中被盗,事发后公安机关并未发现入户门有被破坏的痕迹,这充分说明杨先生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入户门钥匙,进家门后没有采取进一步防盗措施。因此杨先生理应对财物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杨先生认为,这仅是对方对案件过程的猜测,不能作为证据或理由。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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