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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索钱财 非法拘禁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6日 赣州刑事律师  
家住灵山县武利镇的梁某,经人介绍与卢某认识,但后来由于卢某不愿意与其继续交往,梁某就持械限制卢某的人身自由。2013年1月20日,灵山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还责令梁某退赔4千元给宁某。

  2012年1月8日19时许,梁某以卢某借谈恋爱骗钱为由,在向卢某及其家属索要赔偿损失未果之后,在灵山县武利镇武利街持刀对卢某及卢某的母亲宁某进行威胁,并伙同他人一起将卢某从灵山县武利镇武利街挟持到武利镇安金村委会大关垌村对面岭上的一间废弃瓦屋处看守。在看守期间,梁某对卢某进行恐吓,并用刀割卢某的左颈侧致轻微伤,还多次用电话威胁卢某的家属,叫卢某的家属拿4千元来赎人,否则就杀害卢某。当日23时许,卢某的母亲宁某被迫按梁某的要求交付了赎金4千元;之后,梁某才将卢某释放回家。2012年6月28日早上5时许,梁某在灵山县武利镇安金村委会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为索赔谈婚未果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梁某持刀劫持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应对梁某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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