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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辨析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30日 赣州刑事律师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辨析

--赖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朱林华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8日,赖某叫屈某开车一起去野外电野猪,并说好如果有收获就六四分成。下午4时许,屈某和赖某驾驶车辆装载赖某购买的升压器(野猪机)来到附近的一块荒田里,由屈某砍树枝开路,赖某负责布电网线,二人在荒地里架设好电网(铁丝)后将电网与升压器连接起来。架设电网过程中,二人看到路过的村民(放牛、放鸭子的人)便告知晚上有电不要过来,同时屈某砍了一些树枝放在路口做警示。

晚上8时许,赖某将电网通上电并将升压器的遥控器拿在手上,另外有一张手机卡是装在升压器的一个电路板里的,只要电网那边有情况,那个升压器里的手机卡会自动拨打赖某的手机予以警示,屈某将车辆停放在离升压器100多米远的地方,二人在车子里守候。守了一阵子,两人都打瞌睡睡着了。

晚上11时许,曾某和曾某庆、康某前来荒地里抓蛇和田鸡,曾某走在前面被电网绊到当场倒地昏迷,曾某庆和康某赶紧找来树枝将电网挑开并把曾某搬出来,之后拨打120电话将曾某送往医院。同时,屈某和赖某听到外面声音醒来,之后立即关掉电源,发觉有人被电到了便主动报警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被电击致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测试,该升压器通电时电压最大可达9463伏。侦查机关以赖某与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主要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一)侦查机关以赖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本案赖某属于过失犯罪。(二)赖某在本案具有自首情节。

三、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赖某具有自首情节,判决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经生效。

四、经验总结

作为赖某的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认为赖某在本案中构成的罪名有异议,赖某的行为应属于过失犯罪,而不是侦查机关认定的故意犯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主要从赖某构成过失犯罪展开分析。

(一)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是希望,追求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放任,即无所谓,发不发生都可以。过失也分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没有预见结果会发生;后者已经预见了,但自以为能够避免,也可能采取了一些措施(只不过没能阻止结果的发生)。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三)本案赖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从时间上看,根据事实可知赖某与屈某私拉电网的行为完成时间已经很晚了,一般情况下,有人路过的可能性很小。2、从事发地点来看,该电野猪的地点为荒地、半荒地,旁边并没有村民居住,离村民居住地方比较远,晚上很少有人通行。3、从行为上看,赖某与屈某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阻止危险发生,在拉电网的过程中对看到的村民进行告知,并砍树枝进行拦路。通电前,对四周进行了观察,通电后也继续在车上观察。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赖某与屈某仅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只不过没能阻止结果的发生),因此赖某与屈某应属于过失犯罪。

综上,在判断犯罪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并结合其具体的行为表现来界定,做到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本案如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考虑致人重伤结果,即使赖某具有自首情节,也将面临近10年的刑期,本案罪名定性的改变,使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朱林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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