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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寻衅滋事案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30日 赣州刑事律师  

杨某寻衅滋事案自首立功的认定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朱林华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载明的基本案情: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宋某、钟某、杨某、郭某等人从酒吧喝完酒出来。宋某等骑着三辆电动车从某商业街街门口驶出,往某大桥方向行驶。在出某商业街街门口过程中,应上级安排在该商业街街门口巡逻盘查的巡区巡防队员邱某、肖某、李某三人身着便衣,看着宋某等人离开。宋某看到邱某三人看着自己,心中不爽,加之喝醉酒,遂在路边将车停下,赤着上身,穿着黑色短裤,拿着色上衣径直先行上前质问邱某问其看什么看,混哪里的。邱某等人见此情况劝宋某不要闹事,此时,赤裸上身,身着白边黑短裤的钟某,穿着黑色短的杨某、穿着黑色上衣,白色裤子的郭某先后上前。钟某上前后二话不说率先用手推了一把邱某,邱某伸手制止,但又被钟某推一把,邱某立刻动手想制服离其最近的宋某,但是还未制服,便立刻遭到钟某、宋某、杨某、郭某等人的拳头殴打。在一旁的邱某同事肖某、李某见此情况上前帮忙,又遭到杨某、郭某的打后,随后又被两人制约,不能上前帮忙。之后几分钟内,宋某、钟某不停追打邱某将邱某按在地上用拳头殴打,用脚踹,邱某起来后仍遭到两人追打。

之后,肖某、邱某口头告知对方自己是巡防大队的,让对方住手,钟某等人闻言后不再动手,宋某则仍追着邱某段打,后才被杨某等人拉离现场。

邱某被宋某等人打至脸部肿胀,经验伤,结果为轻微伤,李某面部、手臂肿胀,经验伤,结果为轻微伤。2020年7月27日下午,宋某、 钟某、杨某、郭某四人被民警抓获。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一)杨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二)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属于从犯,且具有自首及立功的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理,判决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该判决已经生效。

四、经验总结

作为杨某的辩护人,对于杨某在本案中构成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杨某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杨某在本案中也属于从犯,本文主要从杨某的自首及立功情节展开分析。

(一)关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的分析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叫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叫特别自首或准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在本案中,事发后办案民警到杨某家里,因杨某不在家,民警让杨某母亲打电话给杨某,杨某母亲告知杨某有公安民警在家找他了解情况,让杨某回家,杨某在已经知道是因为头一天打架的原因警察到他家中找他的情况下,告诉和他在一起的同案犯郭某一起回去接受调查,并坐郭某的摩托车带郭某一起回家,属于自动到案,虽然到家里后,被民警抓获,但不影响其自动到案的认定,仍具有自动到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且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杨某具有立功情节的分析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在本案中,杨某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后,明知民警已经在其家里找他,他还是选择回去,并让同案犯郭某一起陪同回去接受调查,郭某回杨某家小区后,并未上楼,民警问杨某是否有人与其一起回来,杨某告知民警郭某已经与杨某回来,且郭某也参与了打架,现在也在小区里面,随后杨某带民警找到了郭某,杨某和郭某被一起带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杨某协助抓捕郭某的行为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杨某具有立功情节。

但在本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杨某等人《抓获经过》的材料仅简要载明在杨某居住的小区抓获了杨某和郭某,但对杨某和郭某的到案经过没有详细载明,可能影响到杨某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作为本案辩护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律师辩护意见书》,意见书提出因涉及到杨某自首及立功情节的认定,申请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杨某到案经过及协助抓获同案犯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详细的到案经过材料。检察机关收到《律师辩护意见书》后要求公安机关对以上情况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出具了详细的抓获经过等材料,根据补充侦查情况,杨某到案情况与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基本一致,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了杨某具有自首及立功的情节,法院也对该情节进行了认定,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朱林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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