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车辆所有人配合抵押权人将再质押的车辆进行处置行为的定性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30日 赣州刑事律师  

车辆所有人配合抵押权人将再质押的车辆进行处置行为的定性

--林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朱林华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份林某在深圳市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富管理公司)申请了一笔总金额为75000元的贷款,并用林某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的白色马自达6睿翼轿车进行抵押,在赣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后,该财富管理公司在车辆安装GPS定位进行监控。2016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未告知其已经将自己所有轿车抵押给了财富管理公司并借款75000元的情况下,又与刘某签订合同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将该车质押给刘某,2016年9月27日林某因无力偿还其所欠财富管理公司的欠款,其告知财富管理公司已经将该车辆质押给了刘某,其自己不方便去拿车,如果公司要对车辆进行处置,公司可以自己去拿,后该财富管理公司在未告知刘某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从刘某处私自开走并控制车辆,林某提供身份证配合该公司以89000元价格卖出车辆并将该车辆在车管所办理了过户交易,该公司在扣除林某欠的本金利息后退还林某人民币10000元整,林某将该笔退还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刘某发现林某质押给自己的车辆不见后,询问林某是不是林某将车辆开走,林某表示自己没有亲自去开车,事后林某也曾与刘某进行过协商,但林某暂没有钱归还刘某,林某后来也承认车辆是被财富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走的,林某和刘某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后林某被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主要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林某并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虽然其配合财富管理公司处置了涉案车辆,但只是因无法归还欠款被动配合处置车辆,在该车辆被财富管理公司控制后,林某也与刘某进行过协商,林某也承认车辆是被财富管理公司开走的,同时建议刘某进行报警处理,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三、检察机关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最终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四、经验总结

林某将涉案的马自达轿车抵押给财富管理公司进行借款,后来又将车辆质押给刘某借款,因无力偿还财富管理公司的借款,财富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预装的GPS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后,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林某提供证件配合对该车辆出售产生纠纷,在本案中,林某并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林某构成盗窃罪属定性错误。

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综合全案分析,林某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林某不具有非法占有该已经质押给刘某的马自达轿车的目的。

纵观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林某并没有非法占有涉案已经质押的马自达轿车,并通过该行为要求刘某对其赔偿车辆的故意。因林某无法归还财富管理公司的借款,财富管理公司要求林某交付车辆,并进行处置,林某在整个过程中,只能被动同意,且财富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定位,并将车辆开走,林某没有参与该计划及具体实施,在刘某提出车辆不见了,并询问林某是不是林某将车辆开走,林某表示自己没有亲自去开车走,但并未否认事情与其有关,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在财富管理公司将车辆开走后,非法占有该车辆的目的。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的林某也没有盗窃车辆的行为。

在本案件中,从林某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没有盗窃车辆的行为,其只是因欠款被动配合处置车辆,车辆开走后,其也与刘某进行过协商,因没有钱归还刘某,也承认车子是被财富管理公司开走的,并建议刘某进行报警处理,完全不具有盗窃车辆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均不符合盗窃车辆的行为表现。  

通常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如果要盗窃车辆,一般在盗窃车辆后会将车辆隐匿,或者将车辆改装,通过一切方式来隐瞒盗窃的行为,不可能通过正常的交易过户的手段进行处置车辆,通过正常的交易过户方式处置车辆,只要去交警部门查询车辆过户信息,就能够立马查清是谁对车辆进行处置,而本案中,林某通过正常的车辆买卖程序,并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这也说明林某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盗窃的行为。

结合以上事实及理由,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朱林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联系手机:15970750186          



All Right Reserved 赣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707501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