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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0日 赣州刑事律师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曾某某涉嫌诈骗案被作不起诉处理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朱林华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左右,曾某某通过Facebook社交平台结识某虚拟数字货币平台搭建团伙(身份不详),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向对方获取并掌握了该平台的详细操作流程后,曾某某允诺以所获利润的40%换取了该平台的技术服务及使用权限。之后,曾某某组织多名成员于2019年8月开始租赁办公场地、采购电脑、手机、路由器、电话卡、“挂号软件等筹备工作,同时通过老乡介绍、网络招骋等方式陆续招20余名组织成员。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工作人员曾某某统一指挥下,在写字楼租赁的场地内,使用购买的香港电话卡在LINE”、KAKAOTALK”、WHATS等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时使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图片、视频等伪装成白富美成功女性,以外国男性(日本人、韩国人为主)为目标添加对方好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聊天话术,与对方进行情感交流,逐步建立网恋关系,在获取对方信任后,以知晓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内幕消息为由,诱导对方将火币网”(国际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的“比特币兑换成其团伙所运营数字货币平台上的MAC币、“SV5币、“CTC币、“APIC币等币种,在此期间,该平台搭建团伙人为操控后台数据,营造该虚拟币价格大涨的假象,进一步诱骗受害人进行购兑,最终在该平台所谓的“开市“前30日左右将对方好友删除并拉黑,同时将使用过的社交账号注销。之后平台团伙将在平台获取的“比特币扣除40%后转入数字货币钱包内,将所获“比特币投放到火币网进行出售,所获资金在扣除员工工资、提成、运营成后,按约定比例分成。2019年8月至案发,曾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造成被害人损失“比特币”总价达6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2909887.17元。

根据以上事实,侦查机关以曾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主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不起诉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认定曾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认定曾某某等人涉嫌构成诈骗罪,主要的证据为曾某某等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火币网”交易截图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银行流水,但认定曾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应有被害人方面的证据材料,比如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在“火币网”上购买的“比特币”的交易记录,以及被害人将“比特币”兑换成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数字货币平台上币种的兑换记录,平台提供方等人的详细情况,但以上重要的事实及证据并未查实。

根据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平台搭建团伙存在人为操控后台数据,营造该虚拟币价格大涨的假象,以及平台后期无法登陆的情况,但该事实并无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该事实未查清,犯罪嫌疑人认为平台搭建团伙可以操控后台数据,但具体是由谁来进行操控,如何具体操控,平台是否真正无法登陆等案件情况也未查实,而以上事实是能否认定诈骗犯罪的重要事实。

因此,认定曾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在本案中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火币网部分交易截图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银行流水,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数额,各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的总数额以及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等人的个人获利数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中,并没有被害人对被害经过及损失金额的陈述及交易记录,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然有犯罪嫌疑人的火币网交易截图,但是该截图仅能证明其通过该网站进行了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的情况,且比特币本身涨跌幅度较大,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计算清楚,非法获利的总金额也无确切的证据进行证实,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获利也仅仅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佐证,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数额,各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的总数额以及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等人的个人获利数额均无法做出准确认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认定曾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三、处理结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该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四、经验总结

   (一)吃透案件材料,在具体案件中灵活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本案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具体适用,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从重情节事实存疑,则对该情节不予认定等。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是还有许多重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够得到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对嫌疑人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抓住辩点,及时提交详细,论证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与办案人员进行深入有效的沟通。

反复研究案件材料,充分吃透案件,抓住辩护要点,形成详细,论证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深入有效的沟通,并且尽量争取当面沟通的机会,当面沟通能够更加直观表达辩护意见,且能够明白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及意见,再根据其意见修改完善书面辩护意见,达到让办案人员理解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并最终认同辩护意见的效果。

(三)寻找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的漏洞,大胆怀疑,敢于辩护,才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办理刑事案件,一定不能主观认为案件经过侦查,已经锁定了案件事实,刑事辩护只是履行个程序,走走过场,改变不了案件处理结果的思想,这样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也难以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更达不到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著,在充分吃透案件材料的基础上,立足于案件事实,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要敢于辩护,大胆质疑,反复求证,才能取得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辩护效果。

朱林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联系手机:1597075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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